600303:股东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原标题 股东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5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1号(近双井桥)北京富力万丽酒店二十楼
特别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召开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1号(近双井桥)北京富力万丽酒店三楼,但因疫情防控升级及现场不合理的人员聚集,实际地点变更为北京富力万丽酒店二十楼,仅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登记时间段内进行现场参会登记的股东(授权代表)及相关人员进入会场并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详细说明请见另行公告的《召集人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情况说明公告》。
2. 同时召集人注意到,上市公司曾于2022年4月11日发布《曙光股份关于中能等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违规无效的公告》(编号临 2022-023),对召集人自行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予认可,因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存在无法顺利执行的可能,如果相关股东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则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后续存在涉诉可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一)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超过公司总股本10%的股东自行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贾木云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0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0人;
3、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管未出席会议。
一、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终止购买资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一)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一、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陆群威、谢金莲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地点因疫情防控原因调整以及表决程序中的计票、监票过程存在轻微瑕疵,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召集人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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